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36號
KSYV,112,家繼訴,36,2025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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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
抗 告 人 薛○○

上列抗告人因與傅○○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5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本
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
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
數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27定有明文。而「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第4條規定:「抗告、再
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
之5。」準此,抗告裁判費提高為1,500元(1,000元+1,000
元×10分之5=1,500元)。又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於114年8月18日具狀對於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
6號所為駁回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然未據其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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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