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03號
KSDV,114,除,203,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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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蔣丞鎰
代 理 人 劉才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 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鈜展科技有限公司劉孟珊 蔣丞鎰 臺灣銀行三民分行 056031057643 4,000,000元 114年2月28日 AR085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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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鈜展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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