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莊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成
訴訟代理人 許婷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
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2
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
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114年1月10日以
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
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4年6月3日已
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
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
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百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邱祐勳 台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103100000899 16,600元 113年11月20日 KSA9609305 2 百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邱祐勳 台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103100000899 3,500元 113年11月20日 KSA0985508 3 百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邱祐勳 台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103100000899 14,259元 114年1月21日 KSA098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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