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林明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字第4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2
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
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經本院於113年12月6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8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8日
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4年5月18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4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LD941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X1027 股票 1 100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X1028 股票 1 100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X1029 股票 1 1000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X1030 股票 1 1000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21C-19D26381 股票 1 1000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J2619 股票 1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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