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游雯琪
丘雅婷
○ ○ ○○○○○○○○○○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思奇
被 告 林黃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563,2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23,6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承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下稱承冠公司)前
以被告林思奇、林黃芳美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109年6月22
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0 元、1,000,000元、6,000,000元、5,000,000元、5,000,0
00元、10,000,000元、5,000,000元,合計36,000,000元,
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
載。詎被告承冠公司自113年12月11日起未依約繳款,迄今
合計尚欠本金21,563,207元及各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以下合稱系爭債務)未清償等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答辯。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 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 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於 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 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第745 條亦有明 文。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 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 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為證(本院卷第15-106頁),而被告對原 告主張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 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223,66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諭知被告 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 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依潔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 1 360萬元 102萬元 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74%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0萬元 11萬3,319元 2 80萬元 22萬6,638元 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74%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0萬元 5萬6,638元 3 480萬元 160萬元 自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875% 自11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20萬元 38萬元 自11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400萬元 39萬9,982元 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875% 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00萬元 9萬9,982元 5 400萬元 213萬3,324元 自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9% 自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00萬元 53萬3,324元 6 800萬元 800萬元 自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4.40633% 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00萬元 200萬元 7 400萬元 400萬元 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40633% 自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00萬元 100萬元 合計 3,600萬元 2,156萬32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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