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龍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元、黃○芬、丁○○、戊○○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於114年8月11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繳等情
,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