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4年度,1號
KSDV,114,重勞訴,1,202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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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秀樺
訴訟代理人 司幼文律師
被 告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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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