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秀樺
訴訟代理人 司幼文律師
被 告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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