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甲○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丁蓓蓓 法 官紀文惠 法 官劉煌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