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漢君
蘇雅屏
蘇雅斐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940,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22元,上訴人
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