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4號
KSDV,114,訴,44,202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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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許嘉玲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韋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225
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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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