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36號
KSDV,114,補,936,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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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告 陳中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山打老虎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0,73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1,4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起訴未按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應補提出起訴狀繕
本1份(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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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山打老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