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吳銘鑒
上列原告與被告越南故郷食品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
3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及住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
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
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
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
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
項前段分別明定。此乃為訴請國家賠償之先行程序,違反者
,其訴即難認為合法。另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
,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
者,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此為
請求權人起訴所必備之要件。準此,原告如依國家賠償法請
求賠償,未以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且未以書面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或未具備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規
定之情形,即遽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法院應以其起訴不備
其他要件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53號民事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
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
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明揭其旨。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
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被告「越南故鄉食品行」之正確名稱。 理由:原告起訴狀列被告越南故鄉食品行、負責人:林麗娥,惟依起訴狀所列該被告之統一編號00000000查詢,其稅籍登記顯示營業人名稱為「故鄉食品行」、組織型態為獨資、負責人為林麗娥,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若本件被告係林麗娥為負責人之故鄉食品行,應更正表明該被告正確名稱為林麗娥即故鄉食品行,且爾後書狀均應如此表明。 2 表明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理由:原告起訴狀未載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應予補正。 3 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起訴請求本院對被告二人為如何判決之內容。若係金錢請求,應明確表明係請求被告何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多少元)。 理由: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起訴狀所載「上訴之聲明」僅稱「被告應親自出庭應訊」、「因被告販售商品造成原告身體損害,請求賠償醫療費用」等語,前者非屬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後者則未明確表明請求賠償之數額為新臺幣多少元。又本件被告有二人,而依原告起訴狀之主張,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並非商品(即雞蛋)販售人,則原告對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起訴部分,並未表明訴之聲明請求內容。應補正表明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內容,以特定審判範圍,及核算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數額。 4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求如上開訴之聲明所示內容,所依據之民事法律規定或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理由:原告起訴狀未表明對被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應分別表明對被告二人所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各為何。又其中對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起訴部分,若原告係請求國家賠償,應表明係依據國家賠償法哪一條規定請求該被告賠償;若對該被告起訴部分並非請求國家賠償,亦需表明係依何法律規定對被告為請求,及該被告有何構成該國家賠償法規定而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及理由。 5 承上,若原告係請求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為國家賠償,應補正提出原告已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該被告請求國家賠償,且經該被告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書或證明文件,否則起訴不合法。 6 被告二人之住所、設址分別位於高雄市橋頭區、苓雅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條第1項規定,分別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本院管轄。說明本件有無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至19條所定特別審判籍之情形,俾釐清有無同法第20條但書規定之共同管轄法院。 7 補正表明上開編號1至6所示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繕本2份(若正本附有證物,繕本亦應附有相同證物)。 8 提出故鄉食品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負責人之身分證字號勿略),及其負責人林麗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確認有無當事人能力。 9 原告起訴時未檢附起訴狀繕本,應補正提出起訴狀繕本2份(均應附有與起訴狀正本相同之全部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