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04號
KSDV,114,補,804,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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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 告 錢美美
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以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3,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5,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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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