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471號
KSDV,114,補,1471,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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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陳盈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合璐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足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20日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
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已繳1,000元,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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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