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91號
KSDV,114,補,1391,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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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91號
聲 請 人 林心儀
代 理 人 葉駱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源章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有如附
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編號 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1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理由: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未繳納,應予補正。 2 提出聲請人委任葉駱冰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本件聲請狀葉駱冰為聲請人之代理人,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本文規定提出委任狀,應予補正(委任狀格式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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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