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86號
KSDV,114,補,1386,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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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86號
原 告 李朝坤

被 告 陳慈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請求被告返還價值新臺幣(下同)15,0
00元之筆記型電腦一台或給付同等價金、現金557,600元、
精神慰撫金80,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得受利益核
定為652,600元(計算式:15,000元+557,600元+80,000元=6
5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6,700元,尚應補繳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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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