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黃仁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
事件,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
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