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7號
原 告 林芷盈
被 告 張峻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87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附民卷第3
-5頁)。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3,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等語,並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撤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之聲請(本院卷第63頁),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20日0時26分許,在高雄市○
○區○○○路000號住家外,將其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
戶之帳戶資料後,透過臉書、LINE聯繫原告,並向原告佯稱
因原告尚未簽署保障服務協定,致賣場付款通道被凍結,需
依指示操作網銀進行驗證,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3年5月21
日20時51分許,匯款2萬3,000元至系爭帳戶內,後上開款項
旋遭詐騙集團成員轉匯一空,原告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害,爰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 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830號刑事 判決被告犯幫助洗錢罪,嗣為檢察官上訴後,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合議庭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且有原告提供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 局覺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原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原告連結 詐欺集團成員傳送「7-11賣貨便」設定頁面截圖及假冒7-11 賣貨便客服人員與原告之對話紀錄截圖、原告轉帳交易紀錄 截圖可證(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 11371636500號卷第113-126頁),另有上開刑事案件之判決 書在卷可佐堪認為真實。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其損害2萬3,000萬元,應有理由。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 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 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 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28日(見附民 卷第23-2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亦屬正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2萬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3年12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 免納裁判費,另於本院審理期間,亦無其他必要訴訟費用, 爰不為訴訟費用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邱逸先 法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