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4年度,204號
KSDV,114,簡上,204,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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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附帶上訴
即被上訴人 傅林美英
傅芳蓁
傅卉芯
傅思筠
傅俊欽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傅裕仁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徐冠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附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附帶上訴
傅林美英、傅芳蓁、傅卉芯、傅思筠傅俊欽傅裕仁之上訴
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30萬元、30萬元、30萬元
、30萬元、45萬5,637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傅林美
英)、6,150 元(傅芳蓁)、6,150 元(傅卉芯)、6,150元(
傅思筠)、6,150元(傅俊欽)、9,270元(傅裕仁),未據附帶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邱逸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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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