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4年度,13號
KSDV,114,簡,13,202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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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陳儀萱

訴訟代理人 盧凱軍律師
被 告 許瑞芬(兼許瑞庭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
被 告 郭貴美
許林原
許張清花
許銀杏


歐許金鈴
許鳳娥

兼上四 人
送達代收人 許財福
被 告 許瓊文
許真蓉
洪許美鳳
胡志聰
謝佳燕
古怡萍
古怡

古怡
古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九頁第十七行中關於「原告之
訴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
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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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