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7號
KSDV,114,消債清,7,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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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蔡宜驊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吳龍建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捌仟
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所需郵務送達費
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經核約尚需8,000元,茲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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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