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59號
KSDV,114,消債更,59,202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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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林俞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俞安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
、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91號(該
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1月22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
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
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453,099元、380,
504元、406,263元,名下無財產。
  ⒉又聲請人於銘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任職,111年12月收入37
,202元,112年共340,595元,113年共371,141元,114年1
月至2月共83,471元,112年4月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
00元,未領補助。
  ⒊上開各情,有111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更卷第129-131頁)、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更卷第181-18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調卷第13-15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93-95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
卷第49-54頁)、信用報告(調卷第55-71頁)、戶籍謄本
(更卷第17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
第97-9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57-159
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9-41頁)、租金補助查
詢表(更卷第4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57頁
)、存簿暨交易明細(更卷第109-115、165、195-200頁
)等附卷可證。
  ⒋經考量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銘船機械股
份有限公司113年平均每月收入30,928元(計算式:371,1
41÷12=30,928,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
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26,510
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調卷第13-15頁)云云,並提出租
賃契約(調卷第77-85頁)、郵政匯票申請書(更卷123頁)
為證。惟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
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
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又該最低生
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
數60%訂定,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
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
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已涵
蓋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項目。是本院認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
以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248元計算已足,逾此範圍難認
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父親林瑞逢、母親林許秀鳳,每月各支出
扶養費6,000元等語。經查:
  ⒈聲請人父親林瑞逢係00年生,母親林許秀鳳係00年生,二
人育有含聲請人在內共3名子女乙情,有戶籍謄本(更卷
第171-173頁)、家族系統表(更卷第91頁)可佐。
  ⒉父親林瑞逢於111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
產,自109年6月11日起入監執行迄今,112年4月領取全民
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每月領取老農津貼7,550元,113
年1月起調為每月8,110元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更卷
第135-137頁)、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更卷第185-187頁)、在監押紀錄表(更卷第35-37頁)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101頁)、老年
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103頁)、存簿(更卷
第147-15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5-47頁)、租
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
卷第57頁)附卷可考。本院審酌林瑞逢目前在監執行,依
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4日法矯署勤字第10705003180號函
示,受刑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需求費用金額標準為3,000
元,而林瑞逢每月領取老農津貼8,110元,已逾此範圍,
尚無不能以所領老農津貼維持生活之情形,難認聲請人有
此部分扶養費支出之必要,爰不採計。
  ⒊母親林許秀鳳111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
產,無業,112年4月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113
年9月27日領取重陽禮金1,500元,114年1月16日領取春節
禮金1,000元,自113年7月起每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
津貼4,164元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更卷第141-143頁
)、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189
-19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105頁
)、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61-163頁)、存
簿(更卷第153-155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1-54
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函(更卷第57頁)附卷可查。以林許秀鳳財產、收入狀
況,尚不足以維持生活,有受聲請人及另2名子女扶養之
權利。衡諸林許秀鳳與聲請人租屋同住,租金由聲請人負
擔,無房屋費用支出,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
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
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559元),扣除每
月領取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後,聲請人與另2名扶養
義務人各負擔1/3,聲請人應負擔3,465元【計算式:(14
,559-4,164)÷3=3,465】,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0,928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9,248元、母親扶養費3,465元後,剩餘8,215元,而聲請人
目前負債總額約1,278,655元(調卷第119-147頁、更卷第93
-95頁),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3年(計算式:1
,278,655÷8,215÷12≒13)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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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