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6號
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兆峰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全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家旭等間因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14年7月25日114年度救字第7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