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4年度,154號
KSDV,114,抗,154,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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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54號
抗 告 人 蘇陳美惠


相 對 人 張珮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4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拍字第1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
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
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
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
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
意旨參照)。準此,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於
抵押權形式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抵押債權經形式上審
查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
定,當事人如就實體上法律關係尚存爭執,即應另行起訴以
求解決,非依抗告程序所能救濟。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6年8月28日以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萬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種類
及範圍應為抗告人對於相對人之借款,而非訴外人蘇睿騏
於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抗告人未曾向相對人借款,未積
欠任何債務,且相對人所提出之支票已因時效完成後逾5年
而非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範圍,亦未提出本票釋明抗告人有本
票債務,則原裁定以抗告人對相對人有屆期未清償債務之情
事,准許拍賣抵押物,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
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106年8月28日以系爭不動產,為
其及債務人蘇睿騏向相對人所負借款、支票、本票債務之擔
保,設定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1年12月31日
,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
案。相對人執有蘇睿騏簽發金額共計1,290萬元之支票12紙
,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協議書、支票、
退票理由單、票據紀錄查詢明細表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
謄本等件(司拍卷第15至63、121至143、173頁)為證,經
原審審查後認為合於上開法律規定,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
押物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抗告人雖以系爭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種類及範圍應為抗告人對於相對人之借款,而非
蘇睿騏對於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等詞置辯,並提出土地及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抗字卷第19至53頁)為佐,惟依本院
職權調閱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該資料確實記載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蘇陳美惠,債權額比例全部、蘇睿
騏,債權額比例全部」,足認系爭不動產為抗告人及蘇睿騏
向相對人所負借款、支票、本票債務擔保而設定最高限額抵
押權,則縱使此部分記載未於系爭不動產之登記第二類謄本
上顯現,亦不影響其效力,此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佐
(抗字卷第73、80、83、86、89、92頁),抗告人此部分主
張,仍不足採。至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所提出之支票已因時效
完成後逾5年而非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抗告人未向相對
人借錢,未積欠任何債務,亦未提出本票釋明抗告人有本票
債務等節,縱然屬實,亦為實體法上之爭執,依前述說明,
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或依其他程序以資解決,非本件非
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
棄,自非有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希潔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新興 新興 四  603 730 1000分之177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844 新興段四小段60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一層:64.58 騎樓:35.39 合計:99.97 全部 七賢二路70號 備註:共有部分:新興段四小段2896建號,面積1,671.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1
2 2845 新興段四小段60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一層: 194.72 合計: 194.72 全部 七賢二路72號 備註:共有部分:新興段四小段2896建號,面積1,671.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42




3 2846 新興段四小段60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一層:56.11 騎樓:35.68 合計:91.79 全部 七賢二路74號 備註:共有部分:新興段四小段2896建號,面積1,671.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0
4 2847 新興段四小段60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二層: 218.69 合計: 218.69 全部 七賢二路74號2樓之1 備註:共有部分:新興段四小段2896建號,面積1,671.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44
5 2848 新興段四小段60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二層: 192.99 合計: 192.99 全部 七賢二路74號2樓之2 備註:共有部分:新興段四小段2896建號,面積1,671.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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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