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62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RALLY TECHNOLOGY ENTERPRISE LTD.、
和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馨蓮、廖茂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RALLY TECHNOLOGY ENTERPRISE LTD.之法定
代理人(相對人) 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
件。若為外文文件,並應檢附經公證之中文譯本,並提出經
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證明文書原本。
二、釋明本票原本到期日為2025年10月2日與聲請狀所載2025年8
月2日不同是誤載或附錯,如為誤載請更正,另更正利息起
算日,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三、相對人和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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