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381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珮倪、朱尉銘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1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407,520元,到期日為民國114
年7月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
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203,760元未清償,為此
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
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
,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