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587號
聲 請 人 長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寬隆
相 對 人 凱記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函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5月30日 229106 002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6月30日 229107 003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7月30日 229108 004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8月30日 229109 005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9月30日 229110 006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10月30日 229111 007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11月30日 229112 008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12月30日 229114 009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3年1月30日 229115 010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3年2月27日 2291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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