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梓晴(原名:彭畇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暨其上10940建號最新土地
、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
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
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