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19號
KSDV,114,司拍,319,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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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劉金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婕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拍賣不動產之附表。
二、案外人王嘉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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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