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319號聲 請 人 劉金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婕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請求拍賣不動產之附表。二、案外人王嘉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