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18號
KSDV,114,司拍,318,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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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賜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暨其上2126建號最新
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
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
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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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