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麗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三民區建德段692-2地號土地
及1334、144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
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
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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