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李怡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漢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台端聲請金額新台幣5,380,000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應徵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僅繳納新台幣
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