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67號
KSDV,114,司拍,267,202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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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梁霜露
相 對 人 張馨蓮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7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7,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為民國1
34年7月2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
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04年7月20日向聲請人借
用3,820,000元、83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
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鎮 愛群     2459 891 100000分之607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0986 愛群段245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樓房 十層:39.06 合計:39.06 陽台:5.24 雨遮:1.92 全部 中山二路192號十樓 備註:共有部分:愛群段11104建號,面積4,6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11         (含停車位編號1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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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