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52號
KSDV,114,司拍,252,202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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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顏大傑
相 對 人 王國寶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09年8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
同)1,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為民
國139年8月17日,㈡民國111年3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66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為民國141年3月2日,約定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
人於民國109年8月20日、111年3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1,300,0
00元、7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
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依上開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林園 中門     697 67.11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64 中門段69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房 一層:37.98 二層:37.98 三層:37.98 合計:113.94 全部 海墘路66巷3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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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