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08號
KSDV,114,司拍,208,2025081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楊明曜

關 係 人 陳林美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陳林美英於民國112年2月23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案外人陳麒裕陳定杰
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64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2月22
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
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
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案外人陳麒裕
陳定杰、關係人陳林美英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共同簽發本
票乙紙,內載金額2,2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4月24日。
詎屆期經聲請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鎮 佛公     628 803 10000分之130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204 佛公段62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五層:101.14 合計:101.14 陽台:3.99 全部 后平路82號五樓之一 備註:共有部分:佛公段2213建號,面積2,518.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