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
聲請人即債 盧怡君
務人
代 理 人 矯恆毅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
消債清字第73號裁定確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有清算價值財產
,本院經查現亦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
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