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聲請人即債 江昭英
務人
相對人即債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景福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
46號裁定於民國114年4月3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
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7月11日函,就屬於
清算財團財產之南山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務人(子女)
已繳納等值案款保留保單,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
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