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4年度,33號
KSDV,114,司執消債清,33,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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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吳安妮


代 理 人 陳欣怡律師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債 權 人 吳傑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存款、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1張,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名下股票均已經
債權人強制執行變賣後分配,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
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
存款及凱基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及凱基人壽保
單解約金現值共計新臺幣5,571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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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