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1831號
KSDV,114,司執,81831,202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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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831號
債 權 人 游淵
債 務 人 黃教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褔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集
保股票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
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戶籍設福建省金門縣○○
鎮○○○路○段00巷0弄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
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褔建金門地方法院管
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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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