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18853號
KSDV,114,司執,118853,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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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88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杭立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進興 住○○市○○區○○街00巷00號0樓 (歿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已於11
3年11月17日死亡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基本資料
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
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
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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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