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17480號
KSDV,114,司執,117480,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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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7480號
債 權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債 務 人 陳李

債 務 人 黃雅庭黃穗絜黃惠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
黃雅庭黃穗絜黃惠鶯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處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請求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
人係設於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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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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