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742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張淑蓉
債 務 人 黃梓駿
債 務 人 黃濟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等三人勞保加保資料、郵局開
戶資料以及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
務人的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惟債權人提出的民事強制執行聲
請狀中有具體指明要查封拍賣債務人黃梓駿所有門牌為高雄
市○○區○○路000號5樓建物及其座落土地。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