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17089號
KSDV,114,司執,117089,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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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708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賴璿翔
債 務 人 阮文宗

阮蘇玉霞

張美月

阮偉鈞

阮若菡

阮仁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阮文宗之郵局開
戶及保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阮文宗戶籍設於屏東縣○○鄉
○○路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另聲請
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龍威營造有限公司志廣實業有限公司
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業分別於113年11月13日、114年2
月4日自該第三人處退保,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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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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