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16663號
KSDV,114,司執,116663,2025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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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6663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許書
債 務 人 允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焜致

兼法定代理 王春雄
○ 號

兼法定代理 王建文
○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王建文戶籍址
在高雄市橋頭區,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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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允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