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16280號
KSDV,114,司執,116280,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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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628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黃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
○路000號3、4、5、6、7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
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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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