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6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沛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薪資債權為執行,而相對人現任職設
於高雄市○○區○○○○○區○○路00號之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
限公司乙情,有本院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單附卷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