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13390號
KSDV,114,司執,113390,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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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339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鳳嬌即黃林鳳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林鳳嬌即黃林鳳嬌之商業保險
投保資料,並請求執行其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
  ,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屏東縣,此有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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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