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12301號
KSDV,114,司執,112301,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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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230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柯柏實
債 務 人 郭家茗(民國114年7月2日死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聲請執行債務人
之存款債權,惟查債務人業於114年7月2日死亡,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則債務人於債權人聲請強制
執行前,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是項情形無從命補正,揆諸首
揭說明,債權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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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