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11418號
KSDV,114,司執,111418,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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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141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許麗琳許麗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
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又債務人戶籍設澎湖縣○○鄉鎮○村0鄰鎮○00號,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
件應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
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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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