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11155號
KSDV,114,司執,111155,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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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11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史博軒即史祖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之
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未一併指明應受執行之標的物,僅聲請
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嘉義縣,依法應
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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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